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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杨刚强、郭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杨刚强,郭娜娜,刘东亚,李会平,邢新立,张景荣,曹胜军,刘瑞英,王爱英,杨明志,张魁明,石红岩,李知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10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霍振峰,行长。被告杨刚强,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郭娜娜,女,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刘东亚,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李会平,女,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邢新立,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张景荣,女,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被告曹胜军,男,汉族,1964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刘瑞英,女,汉族,1962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王爱英,女,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杨明志,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张魁明,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石红岩,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李知远,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王爱英,女,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杨刚强、郭娜娜、刘东亚、李会平、邢新立、张景荣、曹胜军、刘瑞英、王爱英、杨明志、张魁明、石红岩、李知远、王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刚强、郭娜娜、刘东亚、李会平、邢新立、张景荣、曹胜军、刘瑞英、王爱英、杨明志、张魁明、石红岩、李知远、王爱英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刚强、郭娜娜、刘东亚、李会平、邢新立、张景荣、曹胜军、刘瑞英、王爱英、杨明志、张魁明、石红岩、李知远、王爱英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