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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向玉芳与刘维平、陈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玉芳,陈建波,刘维平,向玉芳,陈建波,刘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终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玉芳,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波,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维平,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上诉人向玉芳因与被上诉人陈建波、刘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向玉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向玉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建明审判员  熊 芳审判员  康常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鑫铃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