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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唐宇宁诉何政林、杨亚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宇宁,何政林,杨亚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06民初382号 原告:唐宇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星,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政林。 被告:杨亚琳。 原告唐宇宁诉被告何政林、杨亚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宇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政林、杨亚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宇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政林、杨亚琳偿还唐宇宁借款90000元;2、判令何政林、杨亚琳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6日,何政林因装修工程需要,向唐宇宁借款150000元。借款以后,何政林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2017年3月4日,经双方结算,何政林尚欠唐宇宁借款90000元。何政林以经济困难为由拒还借款。杨亚琳与何政林系夫妻关系,对家庭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何政林、杨亚琳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何政林、杨亚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吴亚军提供的证据1、欠条一份;2、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经庭审核实,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何政林因装修工程需要,经人介绍向唐宇宁借款150000元。借款后,何政林陆续向唐宇宁偿还了部分借款。2017年3月4日,经双方结算,何政林向唐宇宁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我于2014年5月26日因装修工程需资金周转,故向唐宇宁借现金共计壹拾伍万元整,事后陆续还了一部分欠款。现经结算,尚欠现金玖万元整,虽唐宇宁多次催讨,但因我目前经济困难无法偿还欠款。综上所述,我所欠唐宇宁玖万元是实,所有欠款均以此欠条为据,待我有钱时一次性付清。”嗣后,唐宇宁多次向何政林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杨亚琳与何政林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何政林向唐宇宁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何政林借款后,未能按期偿还,是酿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唐宇宁要求何政林偿还90000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唐宇宁要求杨亚琳对何政林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亚琳与何政林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亚琳亦未举证证明何政林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对唐宇宁的该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政林、杨亚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唐宇宁借款90000元。 如果被告何政林、杨亚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何政林、杨亚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爱国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人民陪审员  乌 琴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贺 萍 校对人:贺 萍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