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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建平、程喜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平,程喜姣,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平,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喜姣,女,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审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法定代表人:吕大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杨建平因与被上诉人程喜姣及原审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建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上诉人杨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美琴审判员  周扬洲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