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7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坑宇成塑胶模具厂与东莞嘉烽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嘉里宝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坑宇成塑胶模具厂,东莞嘉烽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嘉里宝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7903号原告:东莞市东坑宇成塑胶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坑美工业区**号。经营者:赵晶,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东莞嘉烽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朝西巷38号。法定代表人:邓燕玲。被告:嘉里宝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柴湾吉胜街12号达艺工业中心5字楼504。法定代表人:招闰民,该公司董事。原告东莞市东坑宇成塑胶模具厂诉被告东莞嘉烽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嘉里宝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东坑宇成塑胶模具厂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嘉里宝玩具有限公司为香港地区企业,经法院传票通知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对判决后,在香港的执行情况无法得到明确的保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嘉烽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嘉里宝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东坑宇成塑胶模具厂撤回对被告东莞嘉烽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嘉里宝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5.9元,减半收取计887.95元,由原告东莞市东坑宇成塑胶模具厂负担。审 判 长 李 琼审 判 员 香玉芳人民陪审员 叶俊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靖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