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喜凤申请执行苟体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凤,苟体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1038号申请人王喜凤,女,汉族,1980年1月1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执行人苟体均,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申请人王喜凤与被执行人苟体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2民初4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苟体均应支付给申请人王喜凤人民币6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苟体均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世福在中国邮政银行桐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苟体均在中国邮政银行桐梓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50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令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