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姜淑琴与邰小林、邰佳佳、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琴,邰小林,邰佳佳,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86号申请执行人:姜淑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邰小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邰佳佳,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邰佳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姜淑琴与邰小林、邰佳佳、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邰小林、邰佳佳、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申请人姜淑琴案款102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49.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4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邰小林、邰佳佳、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被执行人邰小林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翔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