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天津市精宇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精宇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830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光,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精宇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工业园区罗平道九号第一层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君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精宇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莫荻书 记 员 杨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