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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善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善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911号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50702664810719E,住所地:钦州市英华五巷74号。法定代表人张虹,总经理。被告:黄善锋,男,1968年4月23日生,现住钦州市,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善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锋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