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民初2442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波,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城南市教育局神龙丽都*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国庆,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华琴,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帅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波,被告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国庆、李华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1999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7笔,合计金额176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逾期偿还相应的罚息、复利等内容。同时被告以其拥有的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08年12月31日,案外人广安市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国有资产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协议书》,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上述贷款中的1470万元(本金)置换给案外人安市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5月,原告又与上述案外人签订了返还该1470万元贷款的协议。现原告作为该1470万元(本金)贷款的债权人和担保权人,借款到期后虽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未予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7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具备本案1470万元的诉讼主体资格,该债权已经获得政府土地置换,资源置换已经完成,原告不再具有这1470万元贷款的债权,无权要求答辩人偿还。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法民初字第12号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对上述置换行为的认可,因此答辩人不应偿还该笔贷款。而原告称解除了置换,广安市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仅是广安区人民政府授权经营不良资产的公司,并不是政府,广安市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不具备签订解除置换协议的资格,而且当初置换协议的签订是在广安市政府的指示下签订,应当看作政府的行政行为,现在原告称解除,也应当由政府主导并由广安市广安区人大常委或其上级机构作出解除的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8日,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与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借款20万元,利率为7.03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贷款种类:其他,借款期限1999年11月18日至2004年11月17日,后延期至2006年11月18日。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广安区㎡(价值人民币36.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于1999年11月16日的广安市广安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字第1294号),权利存续期限五年。同日,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将该借款划转给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该笔借款属于已被广安区人民政府以土地置换原告不良贷款3.2亿元范畴内。1999年12月8日,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与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借款645万元,利率为7.24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贷款种类:中长期,借款期限1999年12月8日至2004年12月8日。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元刀头四面创床等机器十四台、位于广安区㎡的房屋、位于广安区㎡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证号分别是(字第1295号)、(字第1296号)]。同日,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将该借款划转给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1日,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与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借款360万元,利率为7.03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借款期限2001年12月21日至2006年12月20日。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干燥机等机器设备7台、位于广安区㎡的房屋、位于广安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了土地他项权证【证号分别是(字第*****号)、广土他项(98)字第****号】。同日,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将该借款划转给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12月11日,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与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申请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借款期限2001年12月11日至2006年12月10日。2001年12月21日,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与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分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农信抵借字2001第*号)约定: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借款260万元,利率为7.03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借款期限2001年12月11日至2006年12月11日。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原材料、半成品2385立方米、成品7680㎡作价513万元,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根据该合同发放了180万贷款给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1月7日,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与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分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农信抵借字2002第*号)约定: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借款40万元,利率为7.03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借款期限2002年1月7日至2006年12月11日。同日,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将该借款划转给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11月8日,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与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分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农信抵借字2003第*号)约定: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借款45万元,利率为6.40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借款期限2003年11月10日至2005年11月9日。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5台机器设备和家具展示厅房子一楼一底1660㎡为该笔借款设立抵押,其中5台机器设备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将该借款划转给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原被告双方《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共计向被告发放265万元贷款。2002年9月23日,官盛信用社与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安区信用联社营业部借款200万元,利率为6.405‰,还款方式为销贷款,借款期限2002年9月23日至2005年9月22日。抵押品部分,房产抵押按2000年7月26日房产抵押合同执行(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用其位于广安区㎡的房屋作的抵押,已抵押登记),土地抵押按2001年1月11日土地抵押合同执行(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用其位于广安区㎡的土地使用权作的抵押,抵押证号为广国土他项(2001)字第***、***号),木板和设备按2000年7月26日抵押合同执行(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液压拼板机等31台,原材料1111.2立方米作抵押)。根据双方的合同,官盛信用社分六次共计向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另查明,2012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你公司在我部借款1565万元,截止2012年12月31日,结欠本金1545万元,利息29471939.94元,该借款早以逾期,请贵方筹措资金,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2013年1月6日,被告收到该催收通知书。2013年1月18日,官盛信用社向被告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你公司向我社借款200万元,此贷款已于2007年3月21日到期,截止2012年12月20日,尚有200万本金,16310161.83元利息逾期未还,请你方抓紧落实还款资金,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清偿所欠本金、利息、罚息。2013年1月21日,被告收到该催收通知书。2015年7月30日,原告通过EMS向被告寄送催收欠款本金1270万元的函件被岳中国签收。2015年8月7日,原告及广安市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商报刊登催收公告,公告标明:“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借贷款已严重逾期。截止2015年6月21日,结欠本金14700000元,利息、罚息以及复利23893382.04元,请速准备资金还款。2015年8月6日,被告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安区信用联社出具函件,函件标明“你们共发来四份快件,内容相同,标题均为广安区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对账及催收函,但盖公章有区信用社和区信用社官盛信用社。”同时查明,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2008年广安区人民政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原告贷款,2008年12月31日,广安区人民政府向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区政府全权处理国有资产等额置换广安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一事。同日,广安市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乙方)签订《国有资产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宗国有土地,面积417709.15平方米,作价319999077.23元,于2008年12月31日置换给乙方。乙方将经审查确认后的等额不良贷款,于2008年12月31日置换给甲方。根据广安区人民政府出资(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明细表上载明,被置换的不良贷款中涵盖本次原告诉称的全部贷款。2016年5月9日,广安区人民政府向广安市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广安市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区政府全权处理与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国有资产置换不良贷款返还事宜。2016年5月10日,广安市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乙方)签订《政府土地置换不良贷款返还协议书》约定:对2008年12月3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国有资产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协议书》协议中所涉及的资产,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将原置换的不良贷款319999077.23元(由乙方代管)及项下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全额返还转由乙方享有、承担。同时乙方将原置换的位于宗土地使用权返还给甲方。同时查明,2011年12月27日,广安市广安区中桥农村信用合作社官盛分社并入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格更名为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盛信用社。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判决文书、广安银监会文件,借款合同,借据,抵押物登记证书、抵押物清单、评估报告、贷款情况统计表、委托书、协议书、催收通知书、催收公告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系列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庭审对欠款的事实与金额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偿付欠款本金,支付利息的相关责任。对于被告辩称相关贷款已经根据《关于同意区政府用有效资产置换广安区信用联社不良贷款支持信用联社改革的决定》,由政府将位于亩国有土地作为有限资产玉原告的3.2亿不良资产进行置换,资产置换已经完成,原告不是本案中1470万元贷款的债权人,无权要被告偿还1470万元的贷款,即使要解除置换协议也应当由政府主导并由广安市广安区人大常委会或其上级机构作出解除的决定才有法律效力的辩护意见,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16年5月9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给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明确载明:广安区政府委托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全权处理与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国有资产置换不良贷款返还事宜。根据该委托,2016年5月10日,广安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政府土地置换不良贷款返还协议书》,将2008年12月31日《国有资产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协议中涉及的资产进行了相互返还,原告因此重新成为诉争款项的债权人,据此,有权利要求被告进行债务的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7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问题,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为本案借款,用以下财产提供的担保问题:1、位于广安区㎡房屋作借款抵押,他项权证字第****号;2、元刀头四面创床等机器十四台作抵押;3、位于广安区㎡房屋作借款抵押,他项权证字第****号;4、位于广安区㎡房屋作借款抵押,他项权证字第****号;5、干燥机等机器设备7台作抵押;6、位于广安区㎡房屋作借款抵押,他项权证字第*****号;7、位于广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抵押登记;8、原材料、半成品、成品2385立方米、7680㎡作价513万元为借款提供抵押,并抵押登记;9、5台机器设备和家具展示厅房子一楼一底1660㎡为借款设立抵押,其中5台机器设备办理抵押登记。10、位于广安区㎡房屋作借款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11、位于广安区㎡土地使用权作借款抵押,证号为广国土他项(2001)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书;12、液压拼板机等31台,原材料1111.2立方米作抵押,并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上述抵押物中,家具展示厅房子一楼一底1660㎡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其他建筑物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成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机器设备等抵押物抵押权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原告要求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对抵押权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成立的部分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47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分别计算);二、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抵押物清单);三、驳回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被告四川省广安一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50000元,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500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雪锋附抵押物清单一、土地部分:1、2001年12月21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位于广安县护安镇护安村团柏村面积约13223.1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广土他项(98)字第*****号】。2、2001年1月11日《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位于广安区护安镇护安村6组面积约5203.18㎡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广国土他项(2001)字第***、***号。二、房屋部分1、1999年11月18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位于广安区护安镇南前路面积约844.3㎡(价值人民币36.5万元)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字第****号)。2、1999年12月8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位于广安区护安镇南前路面积约2770.1㎡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字第****号)和位于广安区护安镇南前路面积约5661.8㎡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字第****号)。3、2001年12月21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位于广安区护安镇护安村6组面积约3165.06㎡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字第19519号)4、2000年7月26日《房产抵押合同》,位于广安区护安镇南前路面积约958.8㎡的房屋。三、其他抵押物部分1、1999年12月8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元刀头四面刨床等机器十四台,登记证号:广工商抵登【1998】字第***号-(3)。2、2001年12月21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干燥机等机器设备7台,登记证号:广安工商广抵登【2001】字第***号-1。3、2001年12月11日《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原材料、半成品2385立方米、成品7680㎡作价513万元,登记证号:广安工商广抵登【2001】字第***号-1。5台机器设备,登记证号:广安工商广抵登【2003】字第**-(1)号。4、2002年9月23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液压拼板机等31台,原材料1111.2立方米,登记证号:广安工商广抵登【2000】字第***号字第-(1)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