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侯四妹与中山市横栏镇汉顿休闲会所、王清根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四妹,中山市横栏镇汉顿休闲会所,王清根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217号原告:侯四妹,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汉顿休闲会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86号第2幢首层。主要负责人:王清根,该会所投资人。被告:王清根,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侯四妹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汉顿休闲会所、王清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侯四妹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四妹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四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侯四妹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梦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