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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邹杰、付兵诉被告刘飞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杰,付兵,刘飞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101号原告:邹杰,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付兵,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刘飞宇,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杰、付兵与被告刘飞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杰、付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杰、付兵负担。审判员  黄文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