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邹杰、付兵诉被告刘飞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杰,付兵,刘飞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101号原告:邹杰,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付兵,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刘飞宇,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杰、付兵与被告刘飞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杰、付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杰、付兵负担。审判员 黄文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