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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京恒电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京恒电气有限公司,钱巧林,杜敏,田晓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538号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兴隆路8号。法定代表人:恽美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程,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武,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职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钱巧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二:江苏京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江洲广场北首。法定代表人:于根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三:于根生,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永勤村***号。被告四:钱巧林,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被告五:杜敏,女,汉族,1976年10月27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被告六:田晓佳,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京恒电气有限公司、于根生、钱巧林、杜敏、田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冷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