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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凯贤与阳旭及第三人贺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凯贤,阳旭,贺启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509号原告:何凯贤,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阳旭,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四川省西充县。第三人:贺启亮,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凯贤诉被告阳旭及第三人贺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凯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凯贤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凯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为156元,由原告何凯贤负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