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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军扬与杨正宏郭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军扬,杨正宏,郭锐,夏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肖军扬,男性,汉族,1976年04月02日出生,住荣昌县。被执行人:杨正宏,男性,汉族,1972年09月08日出生,住荣昌县。被执行人:郭锐,男性,汉族,1969年10月05日出生,住荣昌县。被执行人:夏秀金,男性,汉族,1974年0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肖军扬与被执行人杨正宏,郭锐,夏秀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法民执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正宏,郭锐,夏秀金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军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房屋,车辆,银行信息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杨正宏所有的车辆,房屋进行处置、分配后,申请人分配案款262524元;对被执���人郭锐执行到位270000元后,申请人免除其在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处理完毕上述财产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正宏、夏秀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532524,未执行到位46747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3执恢2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琳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