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新兴县新城镇枫洞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与梁丽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新城镇枫洞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练友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577号原告:新兴县新城镇枫洞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地址:新兴县。负责人:张瑞琼,该居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星,广东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友朋(曾用名:练友棚),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新城镇枫洞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诉被告练友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于诉讼期间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新城镇枫洞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练洪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洁琼书 记 员 梁妍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