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与林显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林显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809号原告: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五福路8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39828738A。法定代理人:曾庆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朝勇,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林显江,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与被告林显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戴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