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克勤与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勤,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902号原告:杨克勤,男,194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法定代表人:冯庆臣,村长。原告杨克勤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堡村委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克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履行2010年5月25日签订的还房承诺,还给原告230.5平方米独栋别墅两套,别墅号分别为:C区11排3号和C区11排5号;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对村内住宅进行拆迁改造,原告系被告村民,在该村南有住房两套,原告为了配合被告改造,将两处房屋按被告要求腾空交给被告进行改造。被告于2010年5月25日写下《承保书》承诺“兹承保后堡村民杨克勤村南现有住宅两处,待拆除后还迁新建楼房三套,每套160平方米(不含阳台),其中一套用拆房补偿款由村委会与开发商协调购买或230.5平方米独栋别墅两套。特此承保。”2014年中旬完成拆迁改造但承诺至今也未能兑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兑现承诺,但被告总以领导换届不能兑现上届承诺为由推脱,故原告呈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本案原、被告之间未达成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上述规定,现原告在未与被告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向被告提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克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房奇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5]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此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