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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碧海、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碧海,郭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778号申请人:吴碧海(?javascript:void(1)”o”修改当事人?),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玲,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吴碧海与被告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碧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玲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958号禹洲鼓山一号2-20号楼整座房产。申请人吴碧海与案外人饶秋萍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顺昌县双溪城南东路6号瑞城蝶景湾C7幢18层1701B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吴碧海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吴碧海与案外人饶秋萍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顺昌县××城××房产【房产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号,土地证号:顺国用(2015)第0007**号,查封期限3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郭玲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山镇福马路××号禹洲鼓山一号2-20号楼整座房产【保全金额632000元,查封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3680元,由吴碧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陈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