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甫会英与高国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甫会英,高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甫会英,女,汉族,1950年2月3日生。被执行人高国玉,女,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甫会英与被执行人高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云0502民初48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甫会英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高国玉归还甫会英借款5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高国玉在隆阳区魏家社区的补偿款项,当日向申请执行人甫会英兑付了30000元。对于余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甫会英放弃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4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