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成章、李经东、刘泽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成章,李经东,刘泽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麟,执行董事。住所地:个旧市。被执行人:李成章,男,1974年生,汉族,住泸西县。被执行人:李经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昆明市。被执行人:刘泽健,男,1967年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成章、李经东、刘泽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1894.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查询,对被执行人李经东、刘泽健的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后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泽健就还款达成了一致协议:1、被执行人刘泽健于2017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5万元;2、本案执行标的为191894.85元,现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7.5万元后,申请人放弃对剩余款项16894.85元的执行;3、本案执行费2778元由被执行人刘泽健承担;4、其它无争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02执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黄健秋审判员 普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