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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佰川与张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佰川,张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320号原告:周佰川,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街道2委*组。被告:张凤英,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林旺村赵纸坊屯。原告周佰川与被告张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周佰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佰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佰川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忠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