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佰川与张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佰川,张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320号原告:周佰川,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街道2委*组。被告:张凤英,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林旺村赵纸坊屯。原告周佰川与被告张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周佰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佰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佰川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忠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