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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上海铭磨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欣贸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铭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欣贸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253号原告:上海铭磨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缪金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欣贸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铭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贸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欣贸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琼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