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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林广艳、陈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广艳,陈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林广艳,女,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503196904040628,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平村委大老虎村68号。委托代理人黄世通,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惠,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01690824173,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银苑小区22幢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广燕与被执行人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惠的妻子已经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