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毛腾芳与何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腾芳,何育,毛腾芳,何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385号原告:毛腾芳,男,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何育,男,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毛腾芳诉被告何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毛腾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腾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古应雄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薪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