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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88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罗某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合租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大三村X房。 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某因好赌而输光了身上所有的钱并另欠外债,遂起贪念,预谋盗窃。2015年11月5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罗某去上班之机,将被害人罗某放在房内的一部黑色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50元)及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窃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张某收拾行李,迅速离开现场,并将所盗苹果手机销赃。次日,被告人张某躲回其四川老家,并将所盗笔记本电脑留作自用,后张某将该笔记本电脑扔掉。 2017年年初,被告人张某再次返深务工。2017年3月2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龙华区X公司宿舍抓获被告人张某。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罗某人民币525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