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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清锦与苏长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清锦,苏长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600号原告:曾清锦,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苏长山,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曾清锦与被告苏长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曾清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清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曾清锦负担。审判员  郑贤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