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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香梅、张磊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香梅,张磊磊,潘育春,苏晓洪,张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香梅,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张磊磊,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被执行人潘育春,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苏晓洪,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张文静,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章香梅与张磊磊、潘育春、苏晓洪、张文静(2016)浙0803执17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