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香梅、张磊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香梅,张磊磊,潘育春,苏晓洪,张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香梅,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张磊磊,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被执行人潘育春,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苏晓洪,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张文静,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章香梅与张磊磊、潘育春、苏晓洪、张文静(2016)浙0803执17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