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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付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蒙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5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代偿款478701.21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8481元,案件执行费72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见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