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邯郸市复兴区德胜建筑工具租赁站、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复兴区德胜建筑工具租赁站,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保51号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德胜建筑工具租赁站,地址:邯郸市庞村南小西环路三叉口。经营者李真,男,1950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地址:邯郸市和平路362号二楼。负责人:胡瑞林,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大道观后街。法定代表人宋大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德胜建筑工具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德胜建筑工具租赁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375077元存款或等价值财产,并以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德胜建筑工具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75077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鑫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