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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伟光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达采石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光,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达采石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2民初39号原告:张伟光,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达采石场,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法定代表人:李明顺,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胜,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光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达采石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伟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伟光负担。审判员 孙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忠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