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波、张桂丽与被执行人张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波,张桂丽,张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35号申请执行人:于波、张桂丽被执行人:张艳伟申请执行人于波、张桂丽与被执行人张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限制其高消费,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叶春蓬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