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4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法定代表人:宋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俊峰,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简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安琴,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盛和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人民陪审员 倪淑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博书 记 员 朱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