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华美、丽水黎明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华美,丽水黎明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美,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黎明中等专业学校(丽水黎明中学),住所地丽水市三岩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11004722613803。法定代表人:李黎明,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华美因与被上诉人丽水黎明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华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华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伟杰代理审判员 王 洁代理审判员 刘 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汪鑫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