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白克杰、周桃帅、赵文英、白合月、白昕河与郭京有、张绍奇、张顺衡、张高红、李俊亮、李晓亮、李俊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克杰,周桃帅,赵文英,白合月,白昕河,郭京有,张绍奇,张顺衡,张高红,李晓亮,李俊蛋,李俊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克杰,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申请执行人:周桃帅,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申请执行人:赵文英,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申请执行人:白合月,女,200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申请执行人:白昕河,男,201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执行人:郭京有,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张绍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出租车司机,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张顺衡,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出租车司机,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张高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出租车司机,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李晓亮,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李俊蛋(又名李俊生),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李俊亮,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五申请执行人白克杰、周桃帅、赵文英、白合月、白昕河与七被执行人郭京有、张绍奇、张顺衡、张高红、李晓亮、李俊蛋、李俊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以(2017)晋0824执3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京有、李晓亮的存款各13300元,现因二被执行人部分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京有、李晓亮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的存款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