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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蔡宁江、唐满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蔡宁江,唐满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吕绍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蔡宁江,男,1979年03月15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唐满娥,女,1983年04月14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蔡宁江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103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没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宁江、唐满娥的银行存款50304元(具体执行的标的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建春审 判 员  唐建平审 判 员  唐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秦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