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爱明、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爱明,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爱明,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庆忠,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卫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玉莹,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喜忠,理事长。再审申请人李爱明因与被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3民初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爱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邓有添审判员 罗文雄审判员 曾文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