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亦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王亦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200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王亦如,男,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案在执行周某与王亦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4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