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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阮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阮彩虹,石阅军,叶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955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阮彩虹,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石阅军,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叶春娟,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阮彩虹、石阅军、叶春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阮彩虹、石阅军、叶春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阮彩虹、石阅军、叶春娟达成庭外协商解决,并于2017年5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95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周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釜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