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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07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云华、天津永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华,天津永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张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7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云华,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永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1188号。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经济区鲤鱼门路综合服务中心510号。被执行人张炳泉,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天津永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张炳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永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张炳泉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炳泉名下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炳泉名下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