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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莹与林丙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林丙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4142号原告:王莹,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旗,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苇,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丙协,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王莹与被告林丙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因被告林丙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8520元,原告未在七日内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税旭东人民陪审员  葛春华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叔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