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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车玖、程琴与十堰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玖,程琴,十堰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401号原告:车玖,男,汉族,1989年12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原告:程琴,女,汉族,1990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告:十堰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擂鼓台。法定代表人:王芬。原告车玖、程琴诉被告十堰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车玖、程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车玖、程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玖、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车玖、程琴负担,退还原告车玖、程琴25元。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