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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赖彩善与汪洪、唐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彩善,汪洪,唐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6民初383号原告:赖彩善,男,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新,江西法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萌,江西法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洪,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唐继萍,女,198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赖彩善诉被告汪洪、唐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彩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洪、唐继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俩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200元和利息15424元(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11月29日的利息15424元),之后的利息仍应按月利率2%算至款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日被告汪洪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5‰。原告在扣除一个月利息和转账手续费后于借款当天支付48200元本金给被告汪洪。借款后,被告汪洪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汪洪以没有钱为由要求续借,并于2015年7月29日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该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内,属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依法判决俩被告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汪洪、唐继萍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被告汪洪常住人口信息表,3、俩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4、借条一张,金额为50000元,5、银行存款回单。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可证明以下事实:2014年6月2日被告汪洪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按月利率35‰计算利息。当天原告转账支付了48200元款给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归还过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赖彩善与被告汪洪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汪洪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实际只支付了48200元的借款,故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依查明的事实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已约定计算借款利息,故依照法律规定以原告主张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因该借款发生于被告汪洪、唐继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俩夫妻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赖彩善要求俩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将以查明的事实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洪、唐继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赖彩善借款本金48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695元,由被告汪洪、唐继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判员 钟 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威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