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铁岭先进饲料有限公司申请平泉三合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先进饲料有限公司,平泉三合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铁岭先进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泉三合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辽1202执14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泉三合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闫某某名义在承德市X收债权X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