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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735-2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凤明、段天兰、罗榕初、邓加林、王龙泉、黄继红、施周、罗彩琴、潘红花、莫国红、李新民诉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十一3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明,段天兰,罗榕初,邓加林,王龙泉,黄继红,施周,罗彩琴,潘红花,莫国红,李新民,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735-2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凤明,女,汉族,1956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段天兰,女,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榕初,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邓加林,女,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龙泉,男,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继红,女,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施周,男,汉族,1961年5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彩琴,女,汉族,1958年4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潘红花,女,汉族,1958年1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莫国红,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新民,男,汉族,1953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凤明、段天兰、罗榕初、邓加林、王龙泉、黄继红、施周、罗彩琴、潘红花、莫国红、李新民与被执行人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十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5623-056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及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