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汪大华与西昌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大华,西昌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399号原告汪大华,男,汉族,59岁。被告西昌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长安西客站3楼。法定代表人毛龙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大华诉被告西昌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大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大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汪大华负担。审判员 阿苏嘉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文 午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