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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光明、綦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綦大伟,于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288-2号申请人李光明。被申请人綦大伟。被申请人于蕊。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光明与被申请人綦大伟、于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初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