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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谢有金与梁水轩、谭七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金,梁水轩,谭七锦,梁水允,梁华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310号原告:谢有金,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彩兰,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梁水轩,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谭七锦,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梁水允,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梁华泳,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金与被告梁水轩、谭七锦、梁水允、梁华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有金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谢有金负担。审判长  陈伟强审判员  关水考审判员  陈 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岑 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