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小勇与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勇,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洪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427号原告:徐小勇,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强,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530。被告: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史峰,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段洪永,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勇诉被告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洪勇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小勇撤回起诉。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徐小勇负担。审判员 贺 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喻其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