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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建波与重庆巴泰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波,重庆巴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853号原告:刘建波,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巴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化工园环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胜前。原告刘建波与被告重庆巴泰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建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建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